企业所得税之非居民企业及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丨印尼税务指南2025年(6)
印尼投资 税收指南 企业所得税 2025-01-14 09:10:12   浏览量:703

本期导读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在印尼境外注册,但有来源于印尼境内所得的企业。


常设机构是指在印尼境外设立且经营活动不受印尼管辖的实体,在印尼境内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代表处;


(4)办公室;


(5)工厂;


(6)车间;


(7)仓库;


(8)促销与销售场所;


(9)矿山和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10)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场所;


(11)渔业、畜牧业、农业、种植业及林业;


(12)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


(13)由雇员或任何其他个人提供的,在连续12个月期限内超过60天完成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14)作为受控代理人的个人或实体;


(15)在印尼收取保险费或承接保险业务,并且设立于境外,经营活动不受印尼管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或雇员;


(16)通过拥有、租用或使用计算机、电子代理或自动化设备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任何电子交易提供商。


实体是否受印尼管辖应由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1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各类所得的来源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转让股权、股票发生的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股权所属企业的所在地确定;


(2)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动产所得,按照支付或被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租金的一方的住所或所在地确定;


(3)租金等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4)服务及工资所得,按照支付方所在地确定;


(5)常设机构所得,按照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


(6)转让采矿权及矿产企业股权所得,按照矿产所在地确定;


(7)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8)转让常设机构财产所得,按照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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