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之非居民企业及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丨印尼税务指南2025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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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指南
企业所得税
2025-01-14 0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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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在印尼境外注册,但有来源于印尼境内所得的企业。
常设机构是指在印尼境外设立且经营活动不受印尼管辖的实体,在印尼境内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代表处;
(4)办公室;
(5)工厂;
(6)车间;
(7)仓库;
(8)促销与销售场所;
(9)矿山和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10)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场所;
(11)渔业、畜牧业、农业、种植业及林业;
(12)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
(13)由雇员或任何其他个人提供的,在连续12个月期限内超过60天完成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14)作为受控代理人的个人或实体;
(15)在印尼收取保险费或承接保险业务,并且设立于境外,经营活动不受印尼管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或雇员;
(16)通过拥有、租用或使用计算机、电子代理或自动化设备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任何电子交易提供商。
实体是否受印尼管辖应由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1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各类所得的来源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转让股权、股票发生的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股权所属企业的所在地确定;
(2)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动产所得,按照支付或被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租金的一方的住所或所在地确定;
(3)租金等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4)服务及工资所得,按照支付方所在地确定;
(5)常设机构所得,按照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
(6)转让采矿权及矿产企业股权所得,按照矿产所在地确定;
(7)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8)转让常设机构财产所得,按照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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