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第十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应纳税额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
如果关联交易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税务局有权重新评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
2021第7号法令进一步规定,当纳税人申报的利润与类似行业的其他纳税人相比显著偏低,或纳税人经营已超过5年仍申报不合理的亏损,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避税行为。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关联纳税人”是指:
(1)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纳税人至少25%的股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被同一纳税人持有至少25%的股权;
(2)一个纳税人控制其他纳税人,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直接或间接受同一纳税人控制;
(3)由于血缘关系或婚姻组成的家庭关系。
原则上,以下原因可能会产生关联关系:
(1)所有权或参股因素;
(2)通过管理或技术产生影响。
家庭关系可细分为血亲和姻亲,具体包括
(1)纵向直系血亲:父母、儿子或女儿;
(2)横向直系血亲:兄弟或姐妹;
(3)纵向直系姻亲:配偶父母、继子或继女;
(4)横向直系姻亲:配偶的兄弟姐妹。
同时,以下情形同样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直接或间接受同一当事方的控制;
(3)同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的管理或运营决策;
(4)双方在商业或财务方面被认为或被宣布属于同一集团;
(5)一方对外宣告与另一方有关联。
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第35(2)条特别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属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交易方范围:
(1)关联交易;
(2)没有特殊关系的各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但交易方和交易价格由一方或双方的关联方决定。
此外,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规定,特殊关系中的“控制”也包括一方控制另一方或一方通过管理或使用技术被另一方控制。
上述规定与《所得税法》第18(4)b的阐释一致,其中“控制”一词也被视为通过管理或通过技术实现(即使交易方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以及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第35(2)条中提到的具有“特殊关系”的各方间的交易。
财政部2023年第172号条例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交易方之间是否存在附属和依赖的状态取决于一方或多方是否共同控制其他实体或者一方或多方之间是否不独立。除此之外,基于以下情形判定是否存在控制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
(2)两方或多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共同控制;
(3)一方通过管理层或技术运用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
(4)同一个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拥有管理或运营决策权;
(5)商业或财务上被定义或自我披露为同集团内公司;
(6)一方声明与另一方存在特殊关系。
纳税人需要谨慎评估其与交易对手方的关系。
有鉴于此,自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发布以来,独立交易原则也应适用于受关联方影响的交易,包括由一方或双方的关联方决定交易方和交易价格的非受控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受转让定价规则管辖的交易,包括关联方交易和非受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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