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之居民企业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丨印尼税务指南2025年(1)
印尼投资 税务指南 企业所得税 2025-01-10 09:09:40   浏览量:68

本期导读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1. 居民企业

印尼《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在印尼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印尼、在印尼拥有常设机构的所有法人实体。


法人实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办事处、养老基金和合作社等。


在印尼境内设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印尼的任何组织,除符合特定标准的某些政府机构外,均被视为出于税务目的的税收居民主体。如果无法确定住所,税务局有权进行判定。


在印尼境内设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印尼的企业,从印尼或海外取得收入后,即成为居民企业纳税人


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在印尼成立或注册的实体但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政府机构除外:


①依照法律建立;


②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预算资助,其收入包含在国家预算或地方政府预算中;


③其会计账簿由政府审计师审计;


④受益人所遗留的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的财产。


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将被视同为在印尼注册:


①公司章程规定其注册地在印尼;


②总部、行政中心或财务中心办公室在印尼:


③在印尼设有控制办公室,负责管理活动;


④战略决策的董事会会议在印尼举行;


⑤管理成员居住或定居在印尼。


(2)预扣税制度


《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机构、居民纳税实体、活动组织者、常设机构或非居民企业代表处在向居民纳税人或常设机构支付以下收入时,均应缴纳预提税:


①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②奖品、奖金及其他类似报酬(已按照《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扣缴过税款的除外);


③租金及其他与财产使用有关的收入(已按照《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扣缴过税款的除外);


④与技术、管理、建筑、咨询及其他服务有关的补偿金(已按照《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扣缴过税款的赔偿除外),“其他服务由财政部长条例进一步规定。


税务总局局长可指定一名居民个人作为上述预提税的扣缴义务。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及其释义,以下情形可由财政部长指定扣缴义务人:


①政府财务主管在支付货物供应款项时预扣相关税款,被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人,应为负责支付货物供应款项的中央或地方政府、政府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的财务主管,包括现金持有者和履行相同职能的财务主管;


②特定实体自从事进口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处扣缴税款,这类实体可以是政府或私人实体,如特定货物的制造商,包括汽车、水泥等;


③特定实体自购买高档奢侈品的纳税人处扣缴税款,此类预扣税适用于购买在商品和价格上都非常奢侈的商品,如游轮、豪华住宅高档豪车等。


下期精彩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