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义务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义务
针对以下事项,支付人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1)雇主(包括个人和公司,但不包括外国大使馆和指定的国际组织)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以及为印尼雇员、工人或其他人支付的其他工作费用;
(2)支付养老金的养老基金;
(3)财务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以及以任何名义支付的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款项(公共基金除外);
(4)任何公司(私人或国有)为任何专家或作为居民纳税人而从事自由职业的专家协会提供的任何服务支付报酬或其他款项;
(5)居民公司、合作社、外国公司或国有公司的常设机构,支付给印尼居民(非银行)的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特定服务费;
(6)由税务局任命为税收征收员的居民个人或者协会向印尼居民支付的特定款项;
(7)居民个人、居民公司、外国公司或国有公司的常设机构,支付给印尼非居民的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非上市公司股份销售收益以及保险费;
(8)印尼的常设机构,在支付所得税后,支付给海外总部的利润余额;
(9)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安排)不构成印尼常设机构的外国代表办事处,支付给印尼居民的工资、薪金和其他实物;
(10)造纸、钢铁、水泥、药品和汽车产品的指定制造商应对分销商国内产品销售的所得税预收款项;
(11)外汇银行和国内货物税总局(DGCE)应对货物进口以及煤炭、钢铁和非钢铁矿物的出口代扣税款,但有承揽合同的纳税人除外;
(12)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的财务人员负责为购买货物付款的;
(13)财务人员使用预付资金机制支付购买货物款项的;
(14)官员负责使用政府预算,通过直接支付机制(Mechanism ofDirect Payment)向第三方支付购货款项的;
(15)全部或者大部分为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
(16)政府通过股份转让方式改组的国有企业;
(17)某些由国有企业直接拥有的商业实体为其商业目的而购买货物和材料的付款;
(18)汽车品牌持有人销售代理商、汽车品牌持有人代理商及汽车总进口商在国内的销售;
(19)燃料和润滑油(以石油和天然气的形式)的制造商或进口商燃料和润滑油的销售;
(20)从事林业、种植业、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公司和出口商,出于产业或出口目的购买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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