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1)免税
①雇员或工人收到的新年津贴、生产奖金、小费、劳务费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可作为个人免税额从收入中扣除。
已婚女性从生产经营或专业工作中取得的收入应合并到其丈夫的收入中,根据丈夫和妻子的总收入确定税负。
已婚女性受雇于与其丈夫或家庭成员的企业无关的他人,取得的应缴纳预扣所得税的收入,被视为其个人收入。已婚女性也可以选择以个人名义对其全部收入进行评估。
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下非应税收入可从净收入中扣除,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②应税收入中的重要免税收入有:遗产、以实物或权益形式收到的工作或服务上的补偿,以及保险公司支付的健康、事故、人寿或教育险,奖学金和双重索赔的赔付款。
③经营小微企业的家庭或个人取得的拨款、援助款或捐赠免税。小微企业是指资产净值不高于5亿印尼盾的企业(不包括用作经
营场所的土地和建筑物价值),或年营业额不超过25亿印尼盾的企业。
拨款方或捐赠方与接收企业之间没有商业或工作关系、对其没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适用该项免税政策。
④自2009年1月1日起,印尼公民获得的用以支付在印尼国内或国外接受基础、中学、高中和高等教育所需的学费、考试费、研究费、书籍费以及合理生活费的奖学金免税。奖学金获得者与奖学金的所有者、专员、主管及管理部门无特殊关系的,适用该项免税政策。
⑤指定社会保障机构发放到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或受自然灾害或困难影响的群众或团体手中的补助金免税。社会保障机构是指为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障计划而设立的法定机构。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台风和山体滑坡,而“困难”是指危及或威胁生命安全的意外事故。
⑥外籍雇员因其印尼居民个人身份而被判定为境内纳税主体的,可仅就其来源于印尼(含境外支付)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但应满足一定条件,如满足相关专业技能要求,且该条款仅在被认定为印尼居民个人身份的前四个纳税年度适用等。
外籍雇员取得的境外所得,若已享受印尼与所得来源国税收协定(安排)优惠的,则无法进一步适用该地域来源征税的豁免条款。
⑦保险公司因意外、疾病、死亡或奖学金保险等支付的款项。
⑧合作社留存收入的分配。
(2)抵扣
居民个人缴纳的预扣税可用于抵扣最终所得税,超出部分可以退税,离境税也可以抵扣。
居民个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无论是单边还是根据税收协定(安排),都可用于一般税收抵免。抵免限额限于以下最低值:
①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②全球范围应税收入按印尼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乘以境外收入所占比例得出的数额;
③在印尼的应纳所得税额。
计算抵免额时不考虑境外损失。
上述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直接抵免且分国别,即在一个国家缴纳的税款所享受的抵免额只能用于抵免从同一个国家取得的收入按印尼
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的境外税款不能退回。
(3)损失
①一般损失
净损失是可扣除额超过总收入的金额。一般而言,净损失包括经营损失及资本损失,除非后者被明文禁止扣除。亏损可无限制结转5年,从以后年度利润中弥补。对于财政部规定的某些行业,亏损可以结转10年。
如果女性在公历年年初结婚,那么其以往年度因经营企业或从事专业工作而产生的亏损都被视为其丈夫的亏损,依然可以继续结转,除非其选择单独评估。
②资产损失
为经营企业取得收入,出售或转让财产或权益而产生的损失可以扣除。处置股权发生的资本损失也可扣除。
财政部2023年第27号条例(PMK-72)规定,如果资产转让或退出由保险金支付,那么资产剩余的账面净值将记为损失,而售价、保险赔付金额将在资产退出的当年记为收入。
如果保险赔付只能在未来期间确定,则损失将在收到保险赔付的当年入账,但这需要获得税务局的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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