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应纳税额-计税基础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的抵扣
第三章 增值税
应纳税额-计税基础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价格、进口完税价格、出口完税价格或其他用于核算应收销项税额的金额。
其中,销售价格为卖方销售产品收取的款项;进口完税价格为计算进口税费的价格,不含增值税以及奢侈品销售税。
(1)货物的计税依据是销售价格,包括卖方要求或应要求的所有费用,保险、运费、维护和技术援助(即培训)等都应包含在计税依据中。
税务发票中的所有抵扣不包含在计税依据中。
在没有价格的情况下,增值税根据“其他价值”计算,包括以下情况:
(2)进口
进口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进口价值,包括商品的成本、保险、运费和关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应以计税依据乘以增值税税率。
如果纳税所属期内,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两者的差额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而言,纳税人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在纳税所属期内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其差额必须汇入国库。
但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其差额为超额支付。超额支付的税款应在下一纳税所属期内予以补偿。原则上,这笔超额支付的税款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时返还。
“会计年度结束”的定义包括企业停止经营期间。
(1)抵扣要求
①如果增值税纳税人符合形式和材料的要求,则可抵扣进项税额。
A.符合形式要求,是指体现进项税额信息的税收发票内容清晰、完整和真实。
B.符合材料要求,是指税务发票包含应税行为真实、正确的信息。
“真实和正确的信息”是指实际发生而非虚构的交易。
②与增值税纳税人的业务有直接联系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包括生产、分销、营销和管理。
(2)超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会发生超额支付。一般来说,这笔超额付款必须在下一纳税所属期内得到补偿,并且只能在纳税年度结束时申请退税。但该条规则不适适用于下列纳税人,下列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申请退税:
①出口应税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人;
②向增值税征收者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③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④出口应税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人;
⑤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纳税人在进项增值税抵扣后的特定期限内未能开始生产,则必须重新缴纳已返还的增值税。生产商的这一期限为3年,非生产商的期限为1年。
根据财政部2021年第18号条例,对于特定部门的纳税人,生产商的3年期限可以延长:制造公司的最长期限为5年;国家战略项目中包含的商业部门,最长可延至6年。
如果生产商超过此期限后购买或进口资本货物,购入货物时缴纳的进项税额仍可抵扣。超额支付可以返还或结转。如果返还后该生产商未能在2年内开始首次生产,则必须重新缴纳增值税。
(3)部分扣除
纳税人可能会购买增值税无法完全抵扣的货物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使用以下等式进行分摊:
P=PM×Z(“P”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PM”指已缴纳的进项税额,“Z”指应税货物/服务供应占总货物/服务供应的比例)
在会计期末,纳税人必须重新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应税货物/服务的使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使用的等式为P’=PM×Z’。
如果应税货物/服务的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使用的等式变为:P’=(PM)/(T×Z’)(“P’”指会计年度内的可抵扣进项税,“PM”指已缴纳的进项税额,“Z’”指会计年度内应税货物/服务供应占总货物/服务供应的比例,“T”指使用年限)。
土地、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货物、服务的年限为4年。
重新计算产生的进项税额可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与其他进项税额共同累计抵扣,但若货物、服务超过使用期限,则无需重新计算。
(4)调整初始进项税额抵扣
当买方因瑕疵或不再需要等原因,将购买的货物退还给供应商时,买方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必须更正其增值税申报表,此时买方应出具货物的退货单或服务的取消单。
如果损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能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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