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应纳税额
第五章 关税
应纳税额
(1)进口关税以进口商品的海关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0%到150%的税率缴纳。海关完税价格按照到岸价格(CIF)计算。
作为对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印尼政府正逐步降低对大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保护个别对国家安全或社会文化较敏感的行业和商品,仍然会被保留较高税率。除了一般的进口关税税率,部分产品适用反倾销、保障、补偿和补贴等其他进口关税税率。
(2)出口关税可根据海关完税价格的一定比例,或具体依照某一货币下的关税税率和数量计算。海关完税价格由海关总署根据贸易部制定的价格基准决定。
(3)东盟(ASEAN)关税
印尼政府对满足原产标准,即完全或部分从原产国获得,且在东盟成员国之间直接运输的进口商品实行有限度的减免。印尼政府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东盟商品贸易协定(ATIGA)。这项计划旨在通过将大部分商品进口税率降低至零税率,以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4)自由贸易区(FTA)协定关税
印尼与其他国家达成以下自由贸易区协定关税税率:
东盟(ASEAN)-中国自由贸易区(ACFTA);
东盟(ASEAN)-韩国自由贸易区(AKFTA);
东盟(ASEAN)-印度自由贸易区(AIFTA);
东盟(ASEAN)-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AANAFTA );
东盟(ASEAN)-中国香港自贸区(AHKFTA);
东盟(ASEAN)-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AJCEP);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
印尼-澳大利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ACEPA);
印尼-巴基斯坦贸易优惠协议(IPPTA);
印尼-日本经济伙伴协议(IEPA);
印尼-智利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ICCEPA);
印尼政府与巴勒斯坦政府签订的“巴勒斯坦特定产品的贸易便利”谅解备忘录;
印尼-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Indonesia-EFTA CEPA);
印尼-莫桑比克贸易优惠协议(IMPTA);
发展中八国集团贸易优惠协议(D-8PTA);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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