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税务检查之税务审计
税务检查之税务代理
税务检查之法律责任
第九章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检查之税务审计
为检查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
在进行审计时,检查人员必须向纳税人出示审计员证和检查通知书。
被审计的纳税人必须提供与其账簿、业务活动相关的记录和文件并协助检查人员进入其营业场所开展检查。
税务检查之税务代理
根据税法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可以作为纳税人代理的有:
(1)管理层,包括明确有权参与制定公司政策或作出公司经营决策的人;
(2)宣布企业破产的机构;
(3)被指派解决争议的个人或机构;
(4)进行企业清算的机构;
(5)遗产管理人或遗嘱代理人;
(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纳税人也可以指定具有特别授权书的代理人,依照税法的规定代为履行权利和义务。
以上代理人应承担或与纳税人共同承担其未缴税款,除非该代理人可以证明其没有承担这笔税款的责任。
税务检查之法律责任
根据税务检查结果,税务局会签发纳税评估函,其结果可能是少缴、多缴或无调整。
如果税务局签发《少缴税款纳税评估函》,则纳税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条款规定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每月向纳税人收取2%的滞纳金:
①纳税人未按月足额预缴税款;
②年度纳税截止日前未足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支付的上述滞纳金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税务局对应缴纳的税款评估有误,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局返还税款并按每月2%利率加算利息。
如果纳税人没有按期进行申报,税务局可以进行如下罚款:
(1)对于月度增值税申报逾期,罚款50万印尼盾;
(2)对于其他税种月度申报逾期,罚款10万印尼盾;
(3)对于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逾期,罚款100万印尼盾;
(4)对于个人年度所得税申报逾期,罚款10万印尼盾;
(5)对于虚假申报逃税的可以处以一年以下监禁以及逃税金额的两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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