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及征收范围丨印尼税务指南2025年(18)
印尼投资 增值税 税务指南 2025-02-08 09:08:26   浏览量:1537


本期导读

纳税义务人

征收范围


 


第三章 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

销售应税货物或服务的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2021年第18号条例规定,以下行为不视为销售应税货物或服务:


(1)自己使用或赠送的应税货物或服务;


(2)总分公司之间或分公司之间的移送:


(3)移送原本不予出售的资产;


(4)移送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应税货物或服务。


如满足下列任一情况,则境外卖方、服务提供方或境外电商平台及境内电商平台将被指定为增值税代收方:


(1)印尼客户的交易价值在一年内超过6亿印尼盾或在一个月内超过5000万印尼盾;


(2)其在印尼的电子商务平台在12个月拥有超过12000名用户或1个月内拥有超过1000名用户。


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增值税纳税人在印尼境内提供应税货物;


(2)进口应税货物:


(3)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4)使用位于印尼境外的应税无形资产,包括:


①使用或有权使用文献、艺术或科学,或专利、设计、模型、计划、公式、秘方、商标或类似性质的其他资产:


②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


③提供科学、商业、技术或工业性质的信息或知识;


④为使用上述资产提供额外支持;


⑤在电视或广播中使用或有权使用胶片电影、电影或视频;


⑥出售部分或全部上述资产。


(5)在印尼境外使用的应税服务:


(6)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货物;


(7)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无形资产:


(8)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


(9)出口时有两种类型的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①委托加工;


②除委托加工外有:使用海外消费的有形流动资产所附带或需要的服务(如维修服务);使用海外消费的有形固定资产所附带或需要的服务,包括咨询、监督和建设等服务。


(10)自2022年4月1日起,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必须收集、支付和报告针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所征收的增值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金融机构(如银行、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向买方提供的抵押品,将被视为交付应税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商品有:


(1)从自然资源开采出的矿产(除煤炭);


(2)日用品;


(3)宾馆及餐馆所供应的食物(不包括餐饮服务);


(4)货币、黄金及证券;


(5)寄售商品。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服务有:


(1)医疗、社会及宗教服务;


(2)邮政及转账服务;


(3)银行业、保险业及非银行业金融租赁;


(4)教育服务;


(5)金融租赁;


(6)艺术及娱乐服务;


(7)广播及电视播送服务,除广告以外;


(8)公共运输服务,即陆地、海洋及国内航空运输;


(9)人力及招募服务:


(10)宾馆及寄宿服务:


(11)由政府提供的有关公共管理及礼仪要求服务;


(12)停车服务(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13)公用电话(投币式)服务(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14)食物及餐饮服务(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下期精彩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