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之纳税评估丨印尼税务指南2025年(37)
印尼 税务评估 2025-03-06 09:04:53   浏览量:230

本期导读

税务检查之纳税评估



第九章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检查之纳税评估

税务评估函仅针对特定纳税期限或纳税年度的某一种税项,主要包括到期应纳税额、适用的税收抵扣、到期应纳税额与税收抵扣差额(包括多缴、无差额或少缴情况)或行政处罚(利息或罚款)。


(1)税务评估函的类型


溢纳税额评估函--到期应纳税额少于税务抵扣金额;

应纳税额评估函--到期应纳税额超过税务抵扣金额;

无纳税调整评估函--到期应纳税额等于税务抵扣金额。


如果签发的是应纳税额评估函,则可能会包含下列行政处罚之一。


按月度利率(MIR)加上额外利差的利率计算方式计算利息,最高期限达24个月,不同情况下计算方法不同,具体如下:


A.逾期缴纳月度税单的应纳税额:(MIR+5%)/12;


B.处于稽查阶段,在税务局出具纳税调整评估函之前自愿披露:(MIR+5%)/12


C.税务稽查后出具税收不足证明书(SKPKB):(MIR+15%)/12:D.逾期补缴税收不足证明书调整的税款:MIR/12。


②加征50%的所得税应纳税额;


③加征100%的预提税应纳税额;


④加征100%的增值税及奢侈品销售税的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的处罚措施视具体违规行为而定。处罚金额以应纳税额为基础,根据相应适用利率进行计算。


除了签发以税务稽查为基础的税务评估外,税务局也可能对忽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纳税申报的警告或没有按照规定标准维护账簿的纳税人签发自主税务评估函。


(2)缴纳时限


纳税人需在税务评估函签发后的一个月内缴纳到期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未按时缴纳且未提出异议,应纳税额将以扣押令形式征收。


(3)诉讼时效


根据现行的《税务行政管理法》,税务局可以针对2008年起纳税义务发生后某个纳税阶段(月份)或(部分)纳税年度的五年内出具应缴税务评估函。


如果就特定月份或年份的特定税务事项签发了税务评估函,税务局仍可在特定期限内针对纳税申报表中未披露(或未完全披露)的新数据或税务稽查签发额外的税务评估函。


如果税务局签发额外应缴税务评估函,将对纳税人处以到期应纳税额100%的罚款。


然而,在税务局依据税务审计签发额外应缴税务评估函之前,税务局以纳税人自愿披露的资料为基础签发额外应缴税务评估函的,纳税人则可免罚。


如果在特定的期限内税务局没有签发税务评估函,则纳税申报表中呈报的到期应纳税额将被视为纳税人的最终应纳税额。


然而,纳税人在特定期限后被发现涉及税务违法犯罪,税务局凭借法庭判决书仍可在超过规定期限后签发应纳税额评估函或额外应缴税额评估函。在此情况下签发的评估函将包含应纳税额的48%的罚款。


下期精彩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