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中印尼税收协定适用范围
第十一章
中印尼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印尼税收协定适用范围
中印尼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包含协定适用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以及领土范围。
(1)主体范围
在适用主体方面,有权适用协定的主体是中国或印度尼西亚任意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人”是指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1)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3)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中国居民企业需向印尼税务局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同时还需对其已获得税收协定优惠的交易向印尼税务局进行申报,确保交易是具有经济实质的。
(2)客体范围
在适用客体方面,中印尼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印度尼西亚适用的具体税种为按照1984年印尼《所得税法》征收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领土范围
中印尼税收协定中的“印度尼西亚”一语,包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其法律中所确立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毗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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